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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6-07-03 15:29    点击次数:
    第一条:为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校园秩序的和谐稳定,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根据绍学院团〔2005〕17号《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各类学生社团,发挥个人的特长,培养综合素质。
    第三条:学生社团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旋律,开展具有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的活动,活跃学术气氛,繁荣校园文化,促进专业学习。
    第五条:本条例中所指的“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成人教育脱产班学生。
    第一部分:社团注册
    第六条:社团成立组建须征得社团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准。其中,院级社团的筹建须征得学院社团管理部门同意;校级社团的筹建须征得校社团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社团在批准成立前,不得在校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宣传和组织开展活动。
    第八条:社团注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参加该社团的人员应在十人以上(含);
    (2)有详细的社团章程、活动的计划和负责人介绍;
    (3)有明确的组织领导关系。
    第九条:社团的命名:
    (1)校级社团名称应为“绍兴文理学院ⅩⅩ协会(社、俱乐部等);
    (2)院级社团名称应为“绍兴文理学院ⅩⅩ学院ⅩⅩ协会(社、俱乐部等)。
    第十条:为方便社团管理,规范社团活动,将社团分为六个大类: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公益类。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
    (1)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名,由其具体负责办理社团申请的手续;
    (2)向院社团管理中心组织部递交申请书及相关社团材料,经初步审定后,领取申请表格(一式两份);
    (3)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依次递交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4)将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格交社团管理中心,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5)盖章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可以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并开始接受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团在申请时应准备的相关材料至少应包括社团章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主要成员名单(含联系方式)等社团基本情况。在申请过程中,这些材料均需跟随申请表格一同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社团负责人的资格、职责和义务:
    社团负责人必须由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有社会工作能力、热爱社团工作的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校社团管理中心、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带领会员在社团内独立开展活动,主动参加校院社团负责人例会和上岗培训,完成社团管理中心交给的任务。社团负责人应经民主选举产生;如有特殊原因要辞去职务,应向具体指导部门提出申请,并提请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十四条:社团不得面向校外招收会员,一般不吸收外国留学生参加。
    第二部分:社团注销
    第十五条:社团注销分为强制注销和主动注销两类:强制注销指社团违反《绍兴文理学院社团管理条例》,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依据相应管理办法进入注销程序;主动注销指社团自身某些内部原因,主动向社团管理中心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六条:注销程序:
    (1)组织部接受社团注销申请或强行注销处理意见;
    (2)被注销的社团经组织部和相关指导部门审查后,交社团管理中心主席团批准;
    (3)主席团批准后,原社团负责人应填写《社团注销登记表》,与相关资料一并交与组织部,封档保存。社团注销完毕。
    第三部分: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可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也可以组织其成员适当开展自我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十八条:学生鼓励学生社团在围绕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但是禁止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活动,尤其是纯粹的商业活动。学生社团在教学区域和生活区域开展活动的,必须经过校团委或校社团管理中心和校保卫处的共同审批同意,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未经审批的活动,一律取缔并追究相关社团和负责人的责任。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张贴广告、宣传材料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社团开展活动,凡是在名称或是组织成员为跨校的均为跨校活动,此类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凡是在名称或是组织成员为跨校区的均为跨校区活动,只在某个校区开展的均为校区活动,跨校区活动和校区活动需经过所在校区的团委和校社团管理中心批准。
    第二十条: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组织跨校性活动,特殊情况须得到上级团组织和省学联的同意并征得兄弟院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注明承办单位或是挂靠单位。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有前期的资金预算、本此活动的宗旨、完整的策划书、后期的财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社团活动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和座谈时应事先请示学院团组织、校团委或校社团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社团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2)服从校社团管理中心的管理;
    (3)完成校社团管理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社团在校社团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创办反映社团活动的刊物,社团必须保证刊物的内容健康,社团可以制作体现其特殊与形象的艺术图章和标志。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圆形且中间为红五星),一经发现立即没收销毁,取消社团的一切评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团在每学期初须向校社团管理中心上交工作计划,工作计划需包括常规计划和特色活动计划,须写明其资金安排和时间安排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社团在每学期末须向校社团管理中心上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需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活动效应(宣传情况、媒体报道、完成计划度)、资金来源、资金结算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社团上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电子板形式和打印稿(一式三份)上交,一方面作为备案存档资料,另一方面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社团应积极向社团管理中心刊物及网站投递稿件、论文,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之一。稿件以电子板形式上交,并注明社团名称、挂靠单位和作者。
    第二十九条: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社团,校社团管理中心将取消社团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部分:社团评优
    第三十条:社团管理中心每年将根据《绍兴文理学院社团考评制度》对全校所有社团进行星级社团考评。
    第三十一条:社团管理中心每年将根据《绍兴文理学院社团考评制度》采用申报制的形式评出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社团管理中心每年将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十佳社团评选制度》评出校十佳社团,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社团管理中心每年将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社团评优机制,并对年度考核不及格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绍兴文理学院社团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经共青团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金老师 0575-88341207   |   樊老师 0575-8834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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