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我院学生社会实践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制度,根据绍学院团〔2005〕19号《绍兴文理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条例》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工厂、学校、农村和社会进行的学习工农、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活动,如社会调查、科技服务等。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党委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绍兴文理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在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下,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党总支、团委负责人组成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主要有社会调查、参观考察、扫文盲科盲、科技服务、送医下乡、文艺下乡(进厂)、科普宣传、挂职锻炼、产品开发与促销等。学生可根据自已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已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已的专业优势。
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由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负责,考核工作由团委具体负责。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每年社会实践的累计时间一般为10天,最少不得少于1周,对学校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应积极参加。
第九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要认真如实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证书》,登记必须经接受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社会实践合格证书主要记载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经历及成绩,是志愿服务,奉献社会,锻炼自己的重要凭证。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班级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院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并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报校、市、省或省级以上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校级、院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主要条件:
1、能积极主动参加活动;
2、开拓进取,有创新意识;
3、表现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好评。
第十二条 院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主要标准:
1、活动主题突出,思想性好;
2、组织有序,活动方案详实;
3、成员团结协作,纪律性强;
4、宣传工作出色,及时反馈活动信息;
5、完成较高质量的总结报告;
6、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十三条 对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班集体不得参加校级“先进团支部”、“先进班级”的评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本条例内容有与其它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开始施行,由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