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自管会财物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委、学生会、自管会的财物设备均为外国语学院的财产。财物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用途等因素分别确定为团委、学生会、自管会管理。
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负责人分管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配备财物设备要根据本院的实际,制定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财物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采购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购置的设备,经学工办主管老师批准入帐后,方可予以报销,做到设备帐物相符。
第五条 财物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财物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外国语学院财物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团委、学生会、自管会负责部门根据财物制度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
2、学院学工办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院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应及时予以奖惩;对严惩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开始施行。
外国语学院学工办
200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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